(2016)冀07民终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北京凯博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凯博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永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1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博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号2—12。法定代表人闫旭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宏,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永亮,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凯博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永亮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凯博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宏、上诉人李永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日签订的解除《金凤大厦酒店客房部分包经营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于2015年8月1日停止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为该解除协议书应视为双方对解除前的权利义务没有争议不当。一审判决对双方的诉求未作出处理,应当对双方的诉求查明事实,并作出是否予以支持的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瑞云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