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澄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澄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澄重。曾犯流氓罪于1994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3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8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曹纯纯,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澄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澄重及辩护人曹纯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澄重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毒品交易,将一小包冰毒放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兴隆南路附近花坛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2016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澄重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毒品交易,将一小包冰毒放在瑞安市安阳街道金茂宾馆前花坛里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3、2016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澄重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毒品交易,将3包冰毒送到瑞安市安阳街道兴隆南路5幢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用于交易的冰毒、在其驾驶的浙C×××××号轿车内查获3包放在蓝色利群香烟盒内的冰毒。次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澄重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兴盛路××号前间的住处查获2包冰毒。经鉴定,上述毒品分别重2.25克、9.95克、4.6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澄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房屋租赁协议,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澄重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澄重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的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澄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涉案毒品及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海伟人民 陪 审员 刘秋萍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