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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大本与王大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本,王大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839号原告:王大本,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朱小宝,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国洋,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大跑,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王大本为与被告王大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大跑向原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大本持有被告王大跑出具的借条1份,借条载明“本人王大跑向王大本借到人民币捌万捌仟圆整。如果能够在2015年01月01日前还清则不算利息。反之如果到时不能归还九从2015年01月01日开始算利息。利率为壹分每月。借款人:王大跑,2014年10月25日。证明:王大有,王大贤,王汉金,王钧锋”。2010年3月8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李根芬汇款10万元。另查明,李根芬与被告王大跑于2013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大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大本借款本金8.8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被告王大跑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