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民终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必福,尹宇与冯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宇,周必福,冯大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2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宇,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必福,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磊,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大英,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系冯大英之女),汉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号*幢17-6。上诉人尹宇、周必福因与被上诉人冯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尹宇、周必福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宇、周必福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宇、周必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尹宇、周必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