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梁姣龙诉被告袁利强、邢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姣龙,袁利强,邢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539号原告:梁姣龙,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举,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利强,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邢国强,男,1957年12月0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姣龙诉被告袁利强、邢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姣龙撤回对被告袁利强、邢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征收1150元,由原告梁姣龙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