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劳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劳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卢某,男,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政庆,男,化州市东山街道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劳某,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农业户口。被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农业户口。系劳某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劳某、黄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化征决字[2015]东山第87号《化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劳某、黄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135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46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超审判员 邹 虹审判员 周靖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宗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