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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劳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劳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卢某,男,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政庆,男,化州市东山街道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劳某,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农业户口。被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农业户口。系劳某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劳某、黄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化征决字[2015]东山第87号《化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劳某、黄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135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46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超审判员  邹 虹审判员  周靖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宗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