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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冉某某申请杨某某探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兴容,杨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433号申请执行人冉兴容,女,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虹港路***号。被执行人杨克鑫,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黑石宾馆蓝海之星小区**号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兴容与被执行人杨克鑫探视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表示现在只能在被执行人家中探视孩子,且探视时间过短,无法与被执行人协商将孩子接走后进行较长时间探视。且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探视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小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倪生军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