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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智气与被告孟兆剑、被告赵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智气,孟兆剑,赵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2民初1769号原告何智气,男被告孟兆剑,男被告赵婷华,女原告何智气与被告孟兆剑、被告赵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智气、被告赵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兆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智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3日,被告孟兆剑向原告何智气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20日前还清并写下欠条。除2014年9月中旬归还2000元外,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借款。孟兆剑与赵婷华为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根据法律规定,现依法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何智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欠条,拟证明被告孟兆剑借款15000元的事实。被告赵婷华辩称,1、孟兆剑向何智气借款时我不知情;2、孟兆剑借款并未用于家用;3、孟兆剑借款是用于归还以前上班所欠公司的欠款;4、我与孟兆剑已于2015年5月22日离婚。被告赵婷华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民事调解书》,拟证明其已与被告孟兆剑离婚事实。被告孟兆剑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赵婷华对何智气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何智气对赵婷华提交的证据1认为与本案无关,借款的事实发生在赵婷华与孟兆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智气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2014年8月23日,孟兆剑因周转向何智气借款15000元,并立下欠条:“今欠何智气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限2014年9月20日前还清。如未还清,按每天1%利息偿还。欠款人:孟兆剑2014年8月23日”。同日何智气取现金支付孟兆剑借款15000元。2、2014年9月中旬,孟兆剑偿还何智气借款2000元。3、孟兆剑与赵婷华于2015年5月22日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中,孟兆剑因周转向何智气借款15000元,并立下欠条,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后,孟兆剑在偿还借款2000元后一直未偿还其余借款,明显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因孟兆剑向何智气借款时发生在其与赵婷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赵婷华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何智气要求孟兆剑、赵婷华共同偿还借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孟兆剑、被告赵婷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智气借款13000元。如果被告孟兆剑、被告赵婷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孟兆剑、被告赵婷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俊斌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