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1985年1月1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1年5月2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许某因与王某离婚案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未委托代理人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珠 容审 判 长 范 道 云代理审判员 郎 继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代)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