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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术华与施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华,施颂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319号原告:王术华,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被告:施颂良,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华与被告施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