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473号原告:甘某。被告:陈某。原告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甘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覃翰波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何立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