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万同成与宋永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同成,宋永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620号原告:万同成,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宋永力,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同成诉被告宋永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同成以其已经与被告宋永力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同成已经与被告宋永力自行协商解决,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同成撤回对被告宋永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原告万同成负担。审判员 伍利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