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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有林、马玉昌、蔡付有诉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成、朱俊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林,马玉昌,蔡付有,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成,朱俊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159号原告:王有林,男,现年52岁。原告:马玉昌,男,现年55岁。原告:蔡付有,男,现年47岁。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建荣。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西沟西环路431号。被告:王文成,男,现年42岁,住陇南市武都区。被告:朱俊岭,男,现年51岁,住陇南市武都区。原告王有林、马玉昌、蔡付有诉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成、朱俊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王有林、马玉昌、蔡付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林、马玉昌、蔡付有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有林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平人民陪审员  左海生人民陪审员  张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