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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小虎与贺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虎,贺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初4943号原告:宋小虎。被告:贺红燕。原告宋小虎诉被告贺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利勇、人民陪审员顾益波、何玲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红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小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4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着,故诉至法院。被告贺红燕经本院公告传唤,在公告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生意周转困难,从2015年1月6日至同年7月13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2015年7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宋小虎现金人民币贰拾肆万圆整.2015年7月20日之前借条全部作废,约定该借款三个月之内结清”,并在该借条下方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现金240000元。该款原告催要无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请如上。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借条复印件四份、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催要未能归还,造成本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24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小虎借款2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审 判 长  曹利勇人民陪审员  何 玲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燕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