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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6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宋石林、李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石林,李特,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6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石林。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特。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石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A座2305室。负责人:孙文锦,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宋石林、李特因与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天津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石林、李特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宋石林、李特按60%比例交付物业费;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海天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中海天津公司服务瑕疵不全面。宋石林、李特家中地下室渗水、积水,家中墙体受潮,存在墙皮脱落等现象。二、一审法院既然认定中海天津公司存在关联服务不足,但对物业服务费的减少幅度判决过低。中海天津公司提出其收费标准是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屋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级资质提供服务,根据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一级资质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均有明确规定,而中海天津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达不到标准,因此不能依据该标准进行收费。三、一审法院将宋石林、李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认定为商品房配套设施的质量问题进而认定为不应由中海天津公司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中海天津公司辩称:一审对事实问题已经审理的很清楚,宋石林、李特提出的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海天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宋石林、李特支付中海天津公司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物业费总计5730.3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宋石林、李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市河北区宁湾家园×-×-×××号房屋(物业服务计费面积93.37平方米),中海天津公司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宋石林、李特系业主。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计费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0元计算,宋石林、李特欠费计5730.39元。一审法院认为,中海天津公司与宋石林、李特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履行各自的服务、交费义务。针对宋石林、李特辩称,一审法院的观点是,宋石林、李特虽反映墙体及卧室异味问题,但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并不能充分证实与中海天津公司管理服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故该项抗辩不成立。至于其他抗辩事项,一审法院注意到,其很大程度上涉及商品房配套设施存在的诸多质量问题,原则上中海天津公司不应承担直接责任,但从管理服务的层面而言,确实也由此暴露出中海天津公司管理服务上的不足。综上,一审法院视情核减宋石林、李特欠费。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宋石林、李特按5730.39元95%的比例支付原告中海天津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5443.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海天津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宋石林、李特上诉主张的地下室渗水、积水,家中墙体受潮,墙皮脱落等现象,该事实系因房屋本身质量所致,并非因中海天津公司物业服务瑕疵、不全面所造成。另上述问题的修复并非系中海天津公司所应履行的合同及法定义务。宋石林、李特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事实依据不足。中海天津公司在物业服务上存在瑕疵,一审法院已酌情减免5%的物业费。但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及小区的正常维护,宋石林、李特只同意交付60%的物业费,理据不足。综上所述,宋石林、李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石林、李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