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申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孙��与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红,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5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孙红,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伦春自治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金路***号。法定代表人:魏永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广满,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红因与被申请人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后,孙红发现之前录制的录音资料中有关于6000元报酬的新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神通公司雇佣孙红工作一个��,一天给付200元,尚欠6000元报酬未给付。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存在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应当给付相应的工程款,神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万元,尚欠余下的工程款35000元。三、一审中,孙红要求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被驳回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工程价款计算问题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神通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孙红的再审申请。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000元劳动报酬并非本案应当审理的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款是包死的,共计135000元。录音证据针对2014年7月14日以后孙红所雇佣的员工受伤后治疗问题的医疗费,实际工程款并不是235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孙红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录音证据在一审时已提交,并非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其主张的6000元劳动报酬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所签合同对案涉工程造价约为为固定价款,故对孙红主张的神通公司在支付20万元之外另行支付350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院依据,其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案涉工程价款为固定价款,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孙红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孙红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梦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