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天金与高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金,高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572号原告:王天金,居民。委托代理人:闫绍付,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振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金与被告高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金于2016年10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振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金撤回对被告高振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天金负担。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