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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天金与高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金,高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572号原告:王天金,居民。委托代理人:闫绍付,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振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金与被告高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金于2016年10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振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金撤回对被告高振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天金负担。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