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陈艳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艳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01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001638-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侯永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霞,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艳达,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艳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