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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彦军与王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军,王继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2286号原告:王彦军。被告:王继军。原告王彦军与被告王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彦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3元,由王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维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荣芳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