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初1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林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林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045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系公司职员。被告:张林弟。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弟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宋一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