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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某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东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被执行人某某煤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该矿矿长。住所地、;旬邑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5600元,标的款156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字3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