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某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东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被执行人某某煤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该矿矿长。住所地、;旬邑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5600元,标的款156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字3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