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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祁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许坚,总经理。被执行人:祁美英。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按照(2014)港唐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赵正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祁美英95257.95元,潘吉六对其中的37047.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祁美英获得上述赔偿款后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39792.82元。现祁美英并未获得上述赔偿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符合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