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谭周明、杨瑞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谭周明,杨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为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贺劭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周明。被执行人杨瑞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周明、杨瑞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6.33717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杨瑞玲的银行存款19190元,此款支付申请人16715元,开具执行费2475元。双方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按协议全面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如期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潘文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