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蔡家俊与刘传炳、王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家俊,刘传炳,王朝芝,陈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0号原告:蔡家俊,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舒城县人,私营业主,住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炳,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告:王朝芝,女,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刘传炳之妻。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四,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家俊诉被告陈四、刘传炳、王朝芝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家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传权审 判 员 席广荣人民陪审员 孙 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 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