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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蔡家俊与刘传炳、王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家俊,刘传炳,王朝芝,陈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0号原告:蔡家俊,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舒城县人,私营业主,住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炳,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告:王朝芝,女,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刘传炳之妻。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四,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家俊诉被告陈四、刘传炳、王朝芝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家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传权审 判 员  席广荣人民陪审员  孙 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 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