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某与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民初184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朱定国,钟祥市石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甲。原告冯某与被告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于××××年××月××日诉讼来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定国、被告鲁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鲁某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无法正常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丧失与被告生活的信心,被迫离家外出打工,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冯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鲁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鲁某甲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冯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被告鲁某甲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年春节期间,原告冯某与被告鲁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鲁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冯某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鲁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理应和睦相处,相互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