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8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乔晓波与尚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晓波,尚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乔晓波,男。被执行人尚幸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晓波与被执行人尚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晓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尚幸福给付转让款3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尚幸福在长武县农商银行丁家分行270412051109000626906账户存款31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乔晓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任秀丽代理审判员  王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