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财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遂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遂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财保482号申请人:重庆遂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李北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刘中尧。申请人重庆遂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遂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遂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锐[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