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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李学萌、曾祥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萌,曾祥辉,林身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萌,男,1993年9月出生于江西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曾祥辉,男,1997年1月出生于江西赣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林身跃,男,1996年6月出生于江西赣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张鹏飞,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萌、曾祥辉、林身跃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萌、被告人曾祥辉、被告人林身跃及其辩护人张鹏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学萌、林身跃在赣县梅林镇孝本路曾才英出租房楼下,将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鬼火助力车盗走。2、2016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学萌、曾祥辉、林身跃在赣州市南康区东山南路蓉馨宾馆门口,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福雅助力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936元。3、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学萌、曾祥辉、林身跃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三百山路9号“鸿泰花园”13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大幅牌助力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40元。4、2016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学萌、曾祥辉在赣县梅林镇花园路13号院内,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创新牌助力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5、2016年6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学萌、曾祥辉、林身跃在赣县梅林镇杨仙大道贡江厨苑门口人行道上,准备盗窃被害人谢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白色迅鹰牌助力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12元。另查明,被盗的飞创新牌助力车一辆、白色福雅助力车一辆、白色大幅牌助力车一辆、白色迅鹰牌助力车一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学萌、曾祥辉、林身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李某、朱某、王某、曾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附现场照片,助力车出厂合格证以及购买收据,扣押、发还清单,证人张某、吴某、陈某、黄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萌、曾祥辉、林身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被盗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学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曾祥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林身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上述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学萌的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止,被告人曾祥辉的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止,被告人林身跃的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廖静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