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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娟与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467号原告:李娟,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生,住淮安市生态新城。被告:皇飞,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生,住淮安市涟水县。原告李娟与被告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