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娟与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467号原告:李娟,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生,住淮安市生态新城。被告:皇飞,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生,住淮安市涟水县。原告李娟与被告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