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527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行直属支行。
负责人:唐伟,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郭久福,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郭久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行直属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久福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行直属支行的部分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久福名下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黎 阳
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邓双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