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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化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731号罪犯王化新。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化新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王化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王化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化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王晓磊、刘建及罪犯证明人邢贵才、白洪宇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化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化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