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蒙云乐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云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72号罪犯蒙云乐,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合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47号刑事蒙云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年8月11日交付执行。2027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蒙云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蒙云乐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蒙云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云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云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