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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民初268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马永才,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永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分割共同财产房屋和车辆。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丁某乙。双方结婚仓促,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仅一个月后,被告即对我拳脚相加,造成我耳膜穿孔,使我痛不欲生。2010年被告因经济问题入狱,我仍竭尽全力照顾家庭。被告出狱后仍脾气暴躁,双方矛盾爆发,我父母也因此极为伤心。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和病历材料,拟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丁某乙,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并对拟证明事实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病历材料,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又考虑到双方组建家庭不易,经营家庭更需要双方的奉献和付出,故应给二人一次改善家庭关系的机会。希望双方此后能互相信任、真诚沟通,尤其是被告应珍惜家庭生活,给予家庭成员更多的关心爱护,共同建立起美满和谐的家庭。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瑞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