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9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明然与北京真有想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然,北京真有想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9841号原告:何明然,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北京真有想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43号A座864。法定代表人:郑新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上第,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晶,浙江智仁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明然为与被告北京真有想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有想法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明然,被告真有想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上第,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晶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明然起诉���:何明然于2016年3月12日在真有想法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真有想法家居专营店”购买了“牙酷牙碧韩国家用电动冲牙器洗牙器洁牙机水牙线洁牙器CN120”订单号为:1706061300716551,金额1497元。真有想法公司页面宣传该产品能解决牙痛、××、牙龈出血、促进牙龈组织自我修复、预防儿童蛀牙、××症,××、哮喘、××、××等医疗功效。收到后发现该产品没有相关医疗器械证明,宣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更没有相关部门认可其宣传内容,且产品说明书上面写着该产品只做清洁口腔用。真有想法公司在天猫公司开设的天猫商城平台发布夸大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天猫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真有想法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何明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真有想法公司、天猫公司退一赔���,合计5988元。原告何明然为支持其诉请主张,通过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交易订单信息一份;2.交易日志一份;3.交易快照一份。证据1-3,共同用以证明交易事实。被告真有想法公司答辩称,1.原告身份存疑。原告年纪比较小,不应对医疗器械的功能熟悉,其购买动机不纯,不是为了消费。2.真有想法公司所售商品没有虚假宣传和欺诈的行为,涉案产品是洗牙器和洁牙器,在宣传页面所标示的广告语没有明确的字眼显示该产品具有医疗功效。同时,真有想法公司也并未实施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原告购买真有想法公司所售产品应该是对真有想法公司的产品的知名度和效果有清晰的认识之后才购买的。在产品的宣传页面中没有欺诈原告的字眼,并且在与原告的沟通中也没有欺诈和诱导原告购买该产品。3.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请求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被告真有想法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通过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交易订单信息、收货信息一份,用以证明涉案订单交易情况的事实。2.原告申请售后过程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申请退款非被告责任的事实。3.牙酷牙碧冲牙器CN-120检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真有想法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符合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的事实。4.韩国牙科相关机构的推荐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相关资质情况的事实。5.韩国牙科认证文件一份,用以证明牙酷牙碧冲牙器CN-120的资质情况的事实。6.牙酷牙碧冲牙器各国认证材料一份,用以证明牙酷牙碧冲牙器的知名度的事实。7.2011消费者最佳信赖���奖材料一份,用以证明真有想法公司所售产品获2011消费者最佳信赖大奖的事实。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1.天猫公司是信息网络服务商,因商品信息发布或者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员自行承担,天猫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天猫公司不作为买家或卖家身份参与任何交易行为,并非产品责任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天猫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3.天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明知卖家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在何明然投诉或司法认定前,天猫公司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不明知,也不存在应知情形,故天猫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被告天猫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通过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服务协议规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天猫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的事实。2.涉案买卖双方的注册信息一份;3.涉案交易订单详情一份。证据2、3共同用以证明买卖的交易双方的注册信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天猫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的事实。被告真有想法对原告何明然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3,三性无异议。被告天猫公司对原告何明然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订单显示交易双方为原告和被告真有想法公司,天猫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原告何明然对被告真有想法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据2,三性有异议,原告首次申请退���是索要发票,真有想法公司以威胁口吻称送货上门。证据3、4、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6,三性均有异议。证据7,三性无异议。被告天猫公司对被告真有想法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7,三性均无异议。原告何明然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三性均有异议。证据3,关联性无异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真有想法公司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3,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何明然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3,被告真有想法公司、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该些证据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被告真有想法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相关内容能相互对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6,与��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证据7,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3,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何明然系淘宝帐户“hemingran123”的注册人。2016年3月12日,何明然使用淘宝帐户“hemingran123”向天猫店铺“真有想法家居专营店”购买了名称为“牙酷牙碧韩国家用电动冲牙器洗牙器洁牙机水牙线洁牙器CN120”的产品3件,实付价款1497元,形成订单编号为1706061300716551。涉案商品展示页面宣传“可很好的解决牙痛、蛀牙、口臭、牙斑、××、正畸清洁等常见口腔问题”、“清洁牙菌斑、减少牙结石形成;减少牙龈发炎、红肿出血;抑制牙菌斑和牙结石形成,增强牙釉质”、“对抗6大牙龈问题:防蛀修护、防止牙龈出血、减少牙齿敏感、减少牙结石形成、清新口气、防止牙龈萎缩”等内容。真有想法公司通过申通快递向何明然寄送货物,物流单号:3305462591584。原告收货后多次发起退款申请,被告真有想法公司均予以拒绝。另认定,www.tmall.com(天猫)由天猫公司注册并经营,天猫店铺“真有想法家居专营店”由真有想法公司注册并经营,真有想法公司入驻天猫时天猫公司审查了真有想法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任何人注册成为淘宝会员,均需同意天猫公司制定的《淘宝服务协议》,其中协议中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本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中,真有想法公司确认其向何明然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普通产品,并非医疗器械,真有想法公司在涉案产品页面宣传其可很好的解决牙痛、××、牙龈出血等口腔问题,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之规定,何明然有权要求真有想法公司退还货款。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何明然亦应将涉案产品退还给真有想法公司。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何明然有权要求真有想法公司增加赔偿三倍价款的损失。何明然同时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何明然并未举证证明天猫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故天猫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何明然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天猫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真有想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明然货款1497元,原告何明然同时退还被告北京真有想法科技有限公司“牙酷牙碧洗牙器”产品3件;二、被告北京真有想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明然赔偿金4491元;三、驳回原告何明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真有想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