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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宇欣、倪娜诉上海勋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宇欣,倪娜,上海勋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映世长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欣,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娜,女,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勋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张家浜路128号7010室。法定代表人:舒扬。原审被告:上海映世长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张家浜路128号2030室。法定代表人:查军。上诉人张宇欣、倪娜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46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宇欣、倪娜上诉称,上海映世长佰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在转让合同中披露的地址,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上海映世长佰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