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雪红与杨文鸿、连春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红,杨文鸿,连春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359号申请执行人林雪红,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杨文鸿,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连春聆,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文鸿、连春聆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杨文鸿、连春聆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凌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