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孙晶、姜士君与张东东、张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晶,姜士君,张东东,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孙晶,女,1986年生,汉族,住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姜士君,男,1963年生,汉族,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东东,男,1987年生,汉族,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辉,男,47岁,汉族,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期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公民一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