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合兴箱体有限公司与孙张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合兴箱体有限公司,孙张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646号原告:安阳市合兴箱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铁路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肖风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张喜,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安阳市合兴箱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张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安阳市合兴箱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合兴箱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阳市合兴箱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