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407号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63116022-x。法定代表人:施定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沪浮璜公路)隆兴钢铁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56777619-2。法定代表人:马荣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勇,该公司法务。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陈永方人民陪审员 陆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