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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359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铭岭申请执行马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铭岭,马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5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高铭岭,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事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祥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高铭岭申请执行马祥兵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359号之九执行裁定书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祥兵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胜煤田支行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祥兵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胜煤田支行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