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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海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健,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海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公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公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万福��判员曹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忠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