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5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潘木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木华,陈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5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木华,木工。被执行人陈文昌,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潘木华与被执行人陈文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0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0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镇家明审 判 员 廖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佘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