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福来,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肖恭来,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林福来与肖恭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100000元,未受偿。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闽D×××××号、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林乐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