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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与被告青海篮网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青海蓝网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4民初236号原告马文,男,生于1982年3月27日,汉族,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委托代理人赵国荣,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蓝网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城中区创业路青海中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凤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诉被告青海蓝网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马文负担。审判员  杨毛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