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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蒋贵忠、贾南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县建筑安装公司、被上诉人王朝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贵忠,贾南又名贾帅,长治县建筑安装公司,王朝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贵忠,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南又名贾帅,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文,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峰,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苏店镇东贾村。上诉人蒋贵忠、贾南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县建筑安装公司、被上诉人王朝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建兵担任审判长、范宁、闫明先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书记员史婧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蒋贵忠、贾南经被上诉人王朝峰联系在被上诉人长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从事安装和焊接工作,该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后,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被上诉人王朝峰出具了欠条,原审以不存在劳务关系及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蒋贵忠、贾南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请在重审中考虑。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贵忠、贾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兵审判员  闫明先审判员  范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