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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0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灌阳县人,住广西灌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被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辆燃油摩托车,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爱情湾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马某驾驶的一辆由南往西左转行驶的号牌为鄂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该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刘某被交警抓获。经对被告人刘某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40.12mg/d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潜逃,于2016年10月13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3、一八一医院血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发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桂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