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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夏韦明与毛付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韦明,毛付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088号原告夏韦明,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龚建和,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毛付俊,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韦明诉被告毛付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韦明负担。审判员  周辉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