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辖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联重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辖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钟祥市。法定代表人:耿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戴艳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双方于2010年11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金鹰能源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项目所在地是湖北省钟祥市,本案应由钟祥市人民法院管辖;2、2015年7月的还款承诺是对2010年11月27日采购合同付款时间的变更,并不是独立于该合同的另一个法律关系;3、一审法院适用最高法院民事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将该案移交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是基于上诉人于2015年7月作出的还款承诺,要求上诉人返还款项,被上诉人系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迎宾大道989号,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