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谭正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谭正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024号原告江苏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朱桥东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顾伟,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兰子,女,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丽丽,女,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元山工业区B区第43栋四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谭正健。被告谭��健,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43元,减半收取207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赵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