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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海君、周东源等与莫伦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君,周东源,周苏沂,周金城,付桂珍,莫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君,女,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周东源,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周苏沂,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周金城,男,192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付桂珍,女,193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莫伦安,男,1968年10月2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海君、周东源、周苏沂、周金城、付桂珍与被执行人莫伦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海君、周东源、周苏沂、周金城、付桂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伦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莫伦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海君、周东源、周苏沂、周金城、付桂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莫伦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审 判 长 韦    品    全代理审判员 谢    文    波代理审判员 梁    汝    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杰    彬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谢文二○一二○一书 记 员 梁    杰    彬 关注公众号“”